安律师:
邻居王老太有两个女儿。王老太晚年身体不好,从5年前开始在大女儿家居住。在此期间,王老太曾经立了一份遗嘱,指定自己的三间房屋全部归大女儿继承,并且进行了公证。2003年夏天,王老太因病住院,出院时刚巧大女儿被诊断为乙型肝炎,由于怕被传染,王老太只好到小女儿家居住。2005年12月,王老太因病去世,在分配遗产时候发生争议。王老太的小女儿拿出一份王老太于2005年8月立下的遗嘱。这份遗嘱指定三间房屋由大女儿继承一间,小女儿继承两间,该遗嘱也进行过公证。两个女儿因两份遗嘱的效力产生争议。请问,这两份都进行过公证的遗嘱哪个有效?该三间房产应当如何分配?
读者 马某
马某:
《继承法》第20条规定,立有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据此规定结合信中所述,如果王老太生前所立两份遗嘱均合法,而且都经过了公证,现在两份遗嘱的内容发生冲突,那么就应当以后立的遗嘱内容为准分割遗产。即三间房产由大女儿继承一间,小女儿继承两间。
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