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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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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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登记即为夫妻 义务应当履行
朱泽军
  一方当事人以虽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没有举行过婚礼为由,不愿意向即将离异的配偶承担经济上的帮助义务,这在法律上能站得住脚吗?前不久,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老年夫妇离婚案件,在判决准予这对再婚夫妇解除夫妻关系的同时,还判令由原告方当事人给付被告方当事人一定金额的经济帮助。

  两年多前,宁波某学校退休职工、年过六旬的任先生经人介绍与同为丧偶的同龄妇女郎某某相识,双方随即确立了恋爱关系。约一年之后,两人在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再婚登记手续,由于种种原因,任某和郎女士未举行婚礼,同居生活也断断续续。今年春天,郎女士因身体感到不适而住院检查,经医院诊断患有肾炎等疾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此后,任某与郎女士的关系也逐渐疏远,并最终提出离婚。郎女士经过慎重考虑,也认为难以与任某做终身伴侣,同意丈夫任某提出的离婚要求,但是认为自己退休工资微薄,又无多少积蓄,如今重病缠身,经济十分困难,希望经济状况远好于自己的任某在分道扬镳之时能够给予必要的经济帮助。任某则以双方既没有举行过婚礼,也没有长期共同生活为由,拒绝了郎女士的这一要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未举行传统意义上的婚礼,但是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法律上已经确立为合法夫妻。现鉴于郎女士也同意与任某解除婚姻关系的实际,双方的婚姻关系可予以解除,但是郎女士目前在生活上确有一定困难,依照《婚姻法》有关“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的规定精神,任某应当在离婚时给予对方适当的经济帮助。法院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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