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我是一位农村妇女,今年56岁,老伴已去世多年。前不久,我因病需儿女资助上医院,儿子说没有,大女儿却说:“你的财产我不要,钱我也不给。”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我大女儿的说法对吗?
读者 李某
李读者:
在我国,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据此,你的大女儿的说法是错误的,她可以放弃继承权,但赡养母亲的义务必须履行。此外,你的儿女都应依法尽赡养义务,你的医疗费用,小病小痛不另外给付,如需住院治疗,其费用由子女平均分担。如果他们不付,你一方面可以协商调解,另一方面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