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范某之妻早故,有一子。范某之姐无儿女。2004年5月范某到公证处立下遗嘱一份,将自己的财产二室一厅及存款3万元给儿子,将一室一厅住房一套及存款1万元给姐姐。2005年4月范某因病住院,住院期间因家事与姐姐发生矛盾,一气之下于2005年4月29日重新立下书面遗嘱一份,将全部遗产给儿子。6月范某病逝,办完丧事后,范某之姐持公证遗嘱要求继承范某部分遗产,范某之子认为其父已改变主意将遗产全部留给自己,所以不同意姑姑分遗产,最后两人法庭相见。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这是继承法赋予公民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同时继承法规定了立遗嘱的几种方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人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收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还规定遗嘱人可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正遗嘱。
可见,一个遗嘱人所立的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本案中,范某是不能以自书遗嘱变更公证遗嘱的,如果变更先前所立的公证遗嘱,应当重新到公证机关或者请公证员到场办理新的公证遗嘱。所以范某之姐有权获得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