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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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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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未曾分到家产 也有赡养义务
朱泽军
  近日,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古稀老汉郑先生和其老伴吕女士要求两个女儿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

  郑先生和妻子吕女士育有一子二女,现均已成家独立生活。郑老夫妇如今虽然每月有1600来元的退休金,但是由于二老晚年分别患上糖尿病、高血压和支气管炎等疾病,长期服药,经常住院治疗,生活一度发生了困难。由于子女之间就父母亲的医疗等费用相互推诿,老人无奈遂起诉到当地法院,要求由三个子女平均负担自己的医疗费自理部分。审理中,儿子当庭向法官表示,同意父母的诉请,但是两个女儿则认为自己没有像兄长那样几年来得到父母分文财产,认为父母亲既然把家中许多财产都交付给儿子,其晚年的赡养责任就应当由兄长一人承担、当庭拒绝了老人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而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是均等的,郑老汉两个女儿虽然没有分到父母家产,但是不能不尽赡养义务。法院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判决支持了两位老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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