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高先生与余女士生有一子。儿子于2000年结婚,婚后不赡养父母,也很少去看望父母。高先生患病住院,儿子也未去探望,还多次向高先生夫妇要钱,不给钱就破口大骂。高先生夫妇对儿子彻底失望。2006年1月高先生与余女士到公证处立下共同遗嘱,夫妻不论谁先死亡,全部遗产归另一方所有,不给儿子继承。
(说法)
本案中高先生与余女士所立的遗嘱是共同遗嘱。
共同遗嘱又称合立遗嘱。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同一份遗嘱,如夫妻合立遗嘱,可以互相指定对方为自己的唯一遗产继承人,如果丈夫先去世,则其全部遗产由妻子继承;如果妻子先去世,则其全部遗产由丈夫继承。
共同遗嘱是共同立遗嘱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有共同订立共同遗嘱的意愿和行为,共同遗嘱才能成立。遗嘱的撤销也需双方共同有撤销遗嘱的意愿,任何一方均不能取消合立遗嘱。合立遗嘱是夫妻双方共同订立的,其法律效力的时间与一般遗嘱不同。只有在夫妻一方死亡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夫妻中没人死亡,不能使整个遗嘱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