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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7版: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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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峡工程四大悬疑有答案
· 开征不动产税 税率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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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1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开征不动产税 税率拟定
  不动产税(也称物业税、房产税)开征已成定局。而如何设定税率、税种?征收范围及对象等操作性方案如何?仍是悬念。

  5月29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不动产税改革研究课题组发布《中国不动产税研究第二期》报告,试图对以上问题做出政策性建议,有关意见汇总后,很快将上报国务院。

  不动产税税率如何设定 对不动产税税率的设定,课题组给出详尽建议:税率范围可设定在0.3%~0.8%。税率的设计要使结果大体符合二八原则,也就是80%的税收来自于20%的纳税主体,处于平均居住水平以下的居民无须纳税或只须缴纳很少的税。

  六类不动产征收对象区别对待 课题组按税收效率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政策调控原则、普遍纳税原则,对于六类不动产征收对象区别对待:

  国家机关、各级政府、人民团队、军事、外交机构等享受不动产免税。

  宗教寺庙、慈善机构、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社会公益性组织等拥有的用于增加社会公共福利的不动产免税。

  城市基础设施所用的不动产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房应纳入征税范围。

  营利性的工商企业法人拥有的不动产全部纳入征税范围。

  农业用地和农民自用房暂免征收不动产税。

  城镇居民住宅全部纳入征税范围,但允许扣除一定的免征额。

  摘自《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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