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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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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3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躲狗摔倒致骨折 老人将饲养者告上法庭
  去年夏天,银川市70多岁的王先生刚走出所住小区大门时,同一家属院李先生饲养的3只狗突然狂叫着向他扑来,在狗的追逼下,他后退躲闪摔倒在地。此后王先生被家人送至医院治疗,经确诊为右挠骨远端粉碎性骨折。

  侵害事实发生后,王先生向辖区派出所报了案,李先生对以上侵害事实予以认可,但拒绝赔偿王先生的全部经济损失,无奈王将李诉至法院。被告李先生辩称,原告王先生并无证据证明他饲养的3只狗扑咬原告,导致原告后退躲闪摔倒致伤。

  2005年11月15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2005年7月3日早6时左右下楼去晨练,刚走到小区大门时,被告饲养的3只狗向原告吠叫,原告一边躲狗,一边后退。当时,被告在小区保安室门口的沙发上坐着,但未上前将狗拦阻,只是对原告说:“你不要理它。”谁料原告在狗的追逼下摔倒,导致右挠骨骨折。

  该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李先生未能举证证明原告有过错,且在看到狗在追逼原告之后,未起身加以阻拦,导致原告在躲避时摔倒,致右挠骨骨折,被告作为3只狗的饲养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该院判决,被告李向原告王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492.85元。

  摘自《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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