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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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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并非法定赡养,她为何还要告外孙?
——一起遗赠赡养案引出的说法
钱俊皓
  因建楼房所需,外孙与外婆协商约定:外婆将自己的田地、房产等赠与外孙,由外孙赡养外婆至“百年”。双方还签定了遗赠赡养协议。楼房建好了,但赡养外婆的协议履行4年后,外孙的父母也进入了被赡养人的行列。为此,外孙以自己承担了“双重”赡养义务为由而拒绝赡养外婆。日前,发生在衢州市柯城区的这起特殊的赡养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财产遗赠立协议

  73岁的阿文是衢州市柯城区华墅乡某村的女村民,膝下只有继女阿香一人。阿香生有三子,阿根是其中一个。2001年,阿根因建造别墅型的小楼房急需用地,与外婆阿文商量,让外婆把田地给他盖房子,他则承担外婆晚年生活。在征得一家人同意后,同年3月4日,在村干部、阿文的继女阿香和阿根三兄弟等人在场的情况下,阿文与阿根签定了遗赠赡养协议,协议约定:阿文将全部财产(包括房屋、自留地、承包田等)赠与阿根,由阿根赡养阿文至“百年”,自2001年起每年年底一次性支付阿文550元现金(系柑橘500斤和粮食450斤的折价款)及柴禾费用等,另外,每年柑橘采摘后分50斤优质柑橘给阿文食用。

  协议签定后,阿根建造别墅型小楼如愿以偿,阿文也得到了协议约定的赡养内容。2003年7月23日,为方便履行协议,双方自愿在华墅乡司法所的主持下,将原协议中的实物给付内容也折价成现金,即由阿根每年支付阿文现金726.40元,完善了赡养协议。

  “双重”赡养起纠纷

  现金支付省事省力,老人阿文想买吃的用的或想存点钱也无疑方便多了。然而,好景不长,2005年阿根停止了对阿文的赡养给付,原因是阿根的父母也已年过六十,渐渐丧失了劳动能力,进入了被赡养人的行列。阿根三兄弟在村干部的主持下,同父母签定了赡养协议。这样一来,阿根既要赡养外婆又要赡养父母,开支增加了,而自己的经济收入还是原地踏步,导致肩上的担子越来越重,生活也显得有些紧张。一次偶然的机会,他碰到了一位略懂法律的朋友,从朋友处得知既要赡养外婆又要赡养父母,这是属于“双重”赡养,而法律规定,赡养人不需要承担“双重”赡养义务。

  有了这些依据,阿根打算中止对外婆阿文的赡养。阿文得知阿根变卦了,不再支付自己赡养费用,就找阿根论理,阿根“拿出”法律依据,有板有眼地同阿文解释,并且还让阿文听明白了:子女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而外孙赡养外婆只能是双方自然。依据这个道理,阿文知道自己老了也只能由继女阿香和继婿阿良来赡养了。于是她去找继女继婿要求赡养,可继女继婿说:妈,您别抱怨,我们自己也老了需要赡养,您的财产全给了阿根,当由阿根来养,您应该去找阿根才对啊。这下,阿文为难了,养老之事两头碰壁,心里发起慌来,整日东奔西颠,一脸愁容。她先后多次找乡村干部处理,但都没有结果。

  2005年4月26日,乡司法所和村治保委员会协同出面,为阿文的养老之事再行调解,并达成了新的调解协议:从2005年起由继女继婿按每年726.40元的标准赡养阿文;继女继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再由阿根按原标准赡养阿文,阿文“百年”之后,阿根补偿1000元安葬费等。该协议的签定,阿根着实欢快了一番,因为他脱掉了赡养外婆这付不轻的担子。

  外婆外孙打官司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由阿根之父阿良赡养阿文”的新调解协议达成后,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阿根的另外两个兄弟对此有说法,他们认为,阿根要了外婆的财产又同意赡养外婆,并且还签定了赡养协议,如今怎能再让年迈的父母去赡养外婆呢?这种做法太无道理了。他们坚决反对这个调解协议。

  外婆的赡养与父母的赡养互相影响、连锁反应。三个兄弟两条心,就如何赡养父母、各自应当承担多少份额开始有了分歧,原定赡养父母的协议难以执行,致使父亲阿良拿不到三个儿子的赡养费用,到年底阿良对阿文726.40元的赡养费只能“打折”支付了500元,余款无力再付。老人阿文也因拿不齐赡养费而到处讨说法。

  2006年2月1日,阿文来到柯城法律援助中心望江法律援助站请求法律援助,柯城法律援助中心根据老人的实际情况决定提供法律援助。

  同年3月21日,外婆阿文作为原告、外孙阿根作为被告在柯城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对簿公堂。73岁的外婆状告40岁的外孙,这样的官司在浙西地区实属罕见。法院以简易程序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最后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自愿达成由被告于每年6月底一次性给付原告赡养费726.40元的调解协议。法庭依法维护了老人阿文的合法权益。

  

  说法:这起案例最特殊的地方在于外孙赡养外婆并非法律义务,但因为有协议而形成了法律上的赡养关系。理由一,被告于2001年与原告达成遗赠赡养协议,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遗赠赡养的全部要件,具有法律效率,协议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并认真执行。理由二,被告对其父母的赡养是建立在法律义务基础之上,与被告同原告基于遗赠赡养协议而产生的约定义务可以并存,两者并不矛盾也并非“双重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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