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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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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老年夫妻再婚,配偶的遗产能否继承?
  案例:退休工人周某早年与黄某结婚,生有二男二女,并盖有一间土木结构平房,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1979年,周某前妻黄某病故。经朋友的介绍,周某与丧偶的退休工人林某相识,并于1992年3月登记结婚。周某与林某结婚后,于1995年10月,以10万元的价格购得地处城郊的三室二厅商住房一套。从此,这对老年夫妇就搬到该房居住,与子女们分住另炊。2006年3月5日,周某病故。一个月后,周某与前妻黄某所生的二男二女就强行将林某赶了出去。而林某与其前夫所生的子女3人也正磨拳擦掌,欲挽回母亲的房产,两家矛盾大有一触即发之势。林某说服子女,选择了走法律的途径,一纸诉状将周某的4个子女告上了法庭。

  法院受理此案后,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依照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周某与黄某所建土木结构住房一座共100平方米的遗产,由林某继承20平方米,价值5400元,由周某4个子女向林某付款5400元后,其产权归周某4个子女所有,其余80平方米的遗产归周某4个子女共同继承;周某与林某所购的三室二厅商品房一套,价值10万元,由林某分得5万元,继承1万元,其余4万元的遗产由周某4个子女共同继承,并由林某向周某4个子女付款4万元以后,该房产权归林某所有。这样,两处住房各得其所,各归其主。

  说法:现实生活中,有些再婚的老年人要求继承配偶的遗产时,往往会受到对方子女的反对,他们认为财产是父亲或母亲生前的个人财产,再婚配偶不能继承父亲或母亲再婚前的个人财产,只可以继承再婚后的共同财产。其实,这种观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有些人往往会把继承配偶婚前个人财产与离婚时夫妻各方的婚前财产分割混同起来,其实,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我国《婚姻法》第2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继承法》第10条也明确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既然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且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律也没有分初婚还是再婚,年轻夫妻还是老年夫妻),那么,只要有合法身份的老年再婚夫妻,就理所当然的可以继承配偶的遗产。

  冷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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