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去年春天,我的儿子和儿媳妇在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就在这年“国庆节”举行婚礼前夕,我和妻子商定并购买了一套房子赠送给儿子,并且以我儿子的名字办理了房产证。现在儿子和媳妇因感情不合正在法院闹离婚,儿媳妇提出要求分割这套房屋。问:我赠送给儿子作为结婚之用的房屋,是否属于儿子与媳妇的夫妻共有财产?
读者 包××
包先生:
这套住房是你在你的儿子与其妻子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后赠送的,如果你和妻子当初对此赠与行为没有作出过特殊约定的话,那么这套赠与的房屋应当视作为你儿子与儿媳妇的夫妻共同财产。 安律师